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公寓个人电脑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公寓学习生活氛围,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意识,确保学生电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全日制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根据大一学生的学习特点和思想成熟情况,学校不提倡大一学生配置使用电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住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生可在每个学期开学初(其中大一新生可在成人高考后)提出申请。
第五条 在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在两门以内。
第六条 遵守校纪校规,在前一学期未受到院级处分。
第七条 未拖欠学校学费、住宿费等。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携带电脑进入公寓资格:
1、一学期补考后累计挂科超过两门(含两门);
2、寝室卫生情况糟糕,被公寓辅导员及寝室管理员发现,并且屡教不改者;
3、在寝室有违章行为及有不良记录者,如聚众打牌、大声喧哗者。
4、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严重者(具体参考班主任考勤表及学院督查队考勤记录);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公寓辅导员处填写《温州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公寓电脑使用审批表》。
第十条 经班主任、公寓辅导员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学生公寓的电脑,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发放《电脑使用许可证》。学生领到许可证后,须将其贴在电脑显著位置,以备检查,否则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的使用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能造成学习成绩下降,如出现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旷课、迟到等现象,由学生科取消其使用资格和通知其家长领回计算机,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同学反映因使用电脑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学生科根据具体情况,经查实为不正当使用电脑者,被反映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被反映两次,电脑搬出宿舍,根据其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正常上课时间严格禁止学生将电脑用于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每晚23:00宿舍熄灯前关机。不得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规定。严禁在中午12:00至14:00和晚上22:00以后使用音箱和话筒。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和登记,擅自在宿舍使用电脑者,被抽查到一次,学生应在2日内到学生科办理电脑审批手续;被抽查到两次,电脑搬出宿舍,根据其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若有违规使用计算机记录并被取消公寓计算机使用资格时,在当学期内不准使用计算机和提出申请,视该生各方面表现情况在第二个学期考虑。
第十七条违反其它相关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已经在宿舍使用电脑者,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到学生科公寓管理办公室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学院公寓自主管理委员会对我院学生宿舍电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违规使用者及不配合检查者,学院将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电脑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者,通知家长把电脑搬离宿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
温州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