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
(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进行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使申请人员理解和掌握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教书育人的基本技能,提高教师素质。
二、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和组织全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其中申请认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和考试
三、对象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l、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2、1993年12月引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社会人员。
(二)上述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于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1、 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或者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
2.2001年底前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3.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高中、初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补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补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培训内容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既传授基本理论,又注重实践技能,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培训使用省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用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五、培训的组织
(一)培训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教材组织实施。
(二)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部分省、市属高校、教师进修院校设立培训点。
(三)设立培训点的院校要制定培训人员管理办法,填写《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学籍表》,做好报名、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六、考试的组织
(一)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一次,分别为4月的倒数第2个星期天和10月的倒数第五个星期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一心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培训科目一致。考试标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本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师范教育类专科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达到幼儿师范教育类中专层次同课程结业要求。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颁发证书,其他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报考。
(四)《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七、培训费用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