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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学籍管理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19 浏览:

关于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学籍管理的规定(2006年2月修订)

根据《浙江省高师成人函授教育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而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年注册一次,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注册。不如期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员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由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成教管理部门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属旷课。对旷课的学员,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六、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作业成绩(20%)、考勤成绩(10%)和考试成绩(70%)三部分组成。
七、学员旷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总课时数的1/3,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需插入其他班级进行补修。未经补修,擅自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
八、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可补考一次,补考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学籍室负责通知。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成绩只记及格与不及格,缓考补考按实际成绩记分。
九、凡未经请假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须经成教部门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十、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面授期间连续请假超过总学年面授时数的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学员休学一般以一届为期。休学期满,应按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向成教管理部门申请复学。
十一、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有3门主要课程或4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一次面授期间累计旷课5天以上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十二、学员退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期,退还当年学费的一半;超过一学期,不退当年学费。
十三、同层次同科类之间转专业,在新生入学报到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教院审批有效。学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方可转学。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十四、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十五、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可给予再补考一次,若补考后仍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
十六、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奖励和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交由任职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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