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成才观和择业观,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温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比例:
优秀毕业生分为校、院两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8%,院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2%。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违纪现象;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4、总智育成绩要求:校优秀毕业生排名须在班级前20%名,院优秀毕业生排名须在班级前40%名;
5、总综合素质考评成绩要求,校优秀毕业生排名须在班级20%,院优秀毕业生排名须在班级40%;
6、获奖学金次数在二次(含两次);
7、获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四、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5月。
五、评选办法
1、按总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名次和总智育成绩名次之和从低到高排列,并按规定的名额确定名单。
2、如总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和总智育成绩名次之和相同时,再按总综合素质考评名次从低到高确定名单。
1)总智育成绩等于:
二年制专科:(第一学期智育成绩第二学期智育成绩第三学期智育成绩)/3
2)总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等于:
前三个学期综合考评成绩的平均分。
五、评选程序:
1、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初选人员,公示一周,将公示结果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校优由学校行文,院优由学院行文。
2、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生处核实可取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被授予“校优”和“院优”者,如因某种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六、奖励办法:
1、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院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温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
2、校、院优毕业生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七、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