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与自学考试衔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拓宽中职教育通向高等教育的通道,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更好地服务于中职学生发展和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与自学考试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坚持学分制管理;
(二)坚持学生自愿并学有余力;
(三)坚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
(四)坚持功能互补、强化技能培养;
(五)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试点学校
试点学校包括试点高职院校和试点中职学校。各类高职、中职学校可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的实际自主提出申请,高职院校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中职学校经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机构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后遴选确定,并由设区市自考机构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为利于统筹利用教育资源,可视情在设区市依托试点高职院校建立衔接沟通区域中心,发挥区域辐射功能。
试点院校在申请时必须提交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试点专业,拟对口衔接的中职(高职)学校,质量保证和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措施,相应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其中试点中职学校在申报时须注明实践环节教学的基本条件。
试点高职院校的职责:在省自考委的领导下参与课程考试大纲、实践环节考核大纲、教材等学习媒体的推荐或编写,组织所在地的试点中职学校进行教研活动,指导试点中职学校编制衔接沟通计划,开展实践技能培训,参与命题、评卷工作,负责中职衔接学生的实践性环节培训考核,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试点中职学校的职责:组织本校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衔接试点,对学生实施教学和管理,负责本校学生的实践环节培训和课程学习过程性考核,组织集体报名、预订教材和参加考试。
三、衔接模式
衔接模式因地制宜、不拘一格。
在衔接的内容上,既可以是专业整体衔接,即中职学校的专业和自考专科相同专业的衔接,也可以是部分课程衔接,即中职学校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如修身类课程)认可自考相应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成绩。
参加衔接的学生,既可以在中职学校招生时明确“中职与高职自考衔接试点班”,也可在中职学校的在校生中选择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参加,还可以面向已经参加工作需要进一步提升专业层次的中职学校的毕业生。
衔接可采取“3 x”模式,其中的“3”以中职教学为主,可适当渗透高职自考课程,学生在中职3年毕业后,可以自行选择就业或继续接受自考教学;其中的“x”可以是1年、2年,按自考计划实施教学,“x”的学习方式和地点由试点高职院校和试点中职院校商定。试点中职学校可采用面授、音像、组织学生参加网上课堂、网络课件教学和网上答疑等方式进行辅导,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实践环节培训。试点高职院校可定期组织中职学校开展二级教研活动和专业实践课程师资技能培训。
中职与自考衔接实行区间学分制和基于核心课程的“同层课程超市”的大选修制,允许学习者根据自己的个性爱好和职业需求,在我省开设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全部课程中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对中职与高职教学计划中的相同课程,中职学校可研究制订学分认可办法;中职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自考委确认后可获得自考相应学分。
四、考试
衔接班学生报考自学考试的时间由试点中职学校视教学情况统筹安排,参加我省每年各次自学考试。各试点中职学校以集体报名的方式向当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自考办公布。
中职与自考衔接的教学与考试要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实践技能的考核,由试点高职院校组织实施。试点中职学校如具有符合专业实践环节培训、考核要求的场地设备,且学生规模超过50人,可作为实践环节考核的基地,在试点高职院校指导监督下进行实践环节的考核。实践环节考核按《浙江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浙考委〔2001〕17号)执行。
试点中职、高职学校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组织学生参加课程学习过程性考核。
五、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项按浙考委〔2001〕002号文和我省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