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文件
浙教人[200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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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做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人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的途径,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和高质量的教师预备队伍;认真制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以适应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做到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一)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认定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非依法律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二)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条件。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切实加强管理,不得擅自修改认定条件和扩大或缩小认定范围。
(三)严格履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不得随意变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四)认真做好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建专家审查委员会,加强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省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五)切实抓好教师资格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教师法》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会议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使教师资格制度深入人心。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开展认定工作的具体计划、时间安排等事项,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三、关于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由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已经结束,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及原省教委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过渡的文件均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各级各类学校(含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此类人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在职师范类”,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为“在积非师范类”);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此类人员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其他师范类”,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简称为“其他非师范类”)。
(三)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1、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2.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
种类的教师资格。鉴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流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确因学校调整或岗位变化而需申请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者,可申请与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按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掌握;
3、经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
4、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5、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根据学校办学层次认定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四)关于学历条件。按照《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此项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
(五)关于考试、测试对象和要求。申请人员除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测试;
1、在职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2、在职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其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采取两种方式:对任教不满3年者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余人员可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
3、其他师范类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和体检,其中在学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者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其他非师范类应参加普通活水平等级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
(六)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面试、笔试和试讲。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入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提问、讲解和板书的技巧。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七)关于早期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可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者只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退(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审核确认教师身份后,可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关于收费问题。认定教师资格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对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和规定的考试、测试费外,不得收取认定费用。
四、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总体安排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本着先易后难、稳妥有序的原则进行,于2002年6月底完成。全部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2001年7月至12月。主要是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拟定实施的工作计划、宣传资料、培训方案等,为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和在职人员认定阶段,时间为2002年1月至3月。主要是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在社会上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对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任教的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在编正式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阶段为社会人员认定和总结阶段,时间为2002年4月至6月。主要是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并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退(离)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对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抓紧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具体组织协调并领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与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实行教师聘任制及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重点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并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必要的专项经费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和教师聘任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或个案问题,要及时请示,由全省统一研究处理。
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自2002年7月起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转入经常化。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制度 实施 通知